清朝时期的总督一职到底都有哪些权利呢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1日 点击:[13]人次
清朝时期的总督一职到底都有哪些权利呢?
清代总督制度,一般是正二品,加授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另兼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
从雍正二年(1724)设直隶总督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清代共有11位总督,分别是:直隶、两江、川陕、闽浙、湖广、两广、云贵、总漕、直隶河道、江南河道、河东河道等。
明朝时期“湖广”这一行政区域依然存在,并设有“湖广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湖广藩司)”,地位等同于元朝的“行中书省”。但是明朝并没有完全沿袭元朝行中书省的行政区域,就“湖广”而言,其辖区照比元朝已经有了很大变化,首先,广西等地已经脱离“湖广”而单独成为行省,而今湖北与湖南全境并在一起成为一个“藩司”,仅沿用元朝“湖广”名称而已。也就是说,明朝时期,“湖广”的“广”已经与广西无关。
清朝建立后,对全国一级行省做了更细致的划分,出于军、民政务分开与权力分散等方面考虑,在一级行省之上跨省设置总督,其中督管湖南和湖北两行省的总督,沿用明朝湖广藩司旧称,称之为“湖广总督”,总督府设在武昌。湖广总督的全称"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驻武昌府,管理湖南、湖北。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
而两广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两广总督,驻广州,管理广东、广西(含海南),光绪三十一年(1905)兼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权重于湖广总督。因为两广总督管理广州这一清朝长期的对外口岸,拥有丰厚的税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总督中仅次于直隶总督、两江总督,位列第三。
也就是说,这“湖广”总督与“两广”总督虽都有一个“广”,但是完全是两个地方,两码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