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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诚电器维修怎么样啊历史经纬船用产品检验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点击:[4]人次

船舶检验局(前身为船舶登记局,1958年更名为船舶检验局)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随着检验工作的逐步开展,1960年在上海专门成立了“船用产品检验试点工作组”,开始探索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制度的建立;1964年颁布了第一版《关于船用产品监督检验范围暂行规定》,1965年8月1日,船舶检验局公布试行《船舶检验工作条例》,该条例在第11条中规定了对主要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船用产品检验的制度。

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起步

上世纪50-60年代,新中国造船工业正处于恢复和初步发展时期。船舶登记局成立初期,没有设立船用产品检验的专责部门和专职验船师,但在对船舶进行检验过程中,除船舶本身外,已开始对船舶的主副机、锅炉、电器设备、救生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检验。相关造船配套的船用设备大多由负责现场检验的验船师负责,产品的试制和测试大都在船厂内完成。

据早期参与船舶登记局筹建工作的老船检人沈肇圻介绍,船舶登记局成立不久,曾接到山东省某救生衣制造厂的申请,为其生产的救生设备制定相关的安全标准,以及对其定型生产的救生衣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与试验。接到这一任务后,船舶登记局非常重视,抽调了局里骨干技术力量张颖耐、梁善庆等人负责此项工作。

救生设备作为船上重要的安全设施之一,当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其性能标准直接关系到船上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由于当时条件有限,没有专业的试验和测试场所,只能另辟蹊径。将位于北京西直门的一家游泳馆作为救生设备性能测试的试验场所,完成了救生设备浮力标准以及安全性能的测试和试验,为厂家提供了安全可靠的试验数据。

提到对救生设备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还有一个小插曲。那个时候苏联船舶登记局制定的救生设备安全标准的数据为75公斤/人。但有人认为当时中国人的平均体重远达不到这一标准,若将75公斤/人作为我国国内航线的依据并不合适。于是,船舶检验局派出潘积安和陆汝明两人先后走访了北大医院体检中心、北京无线电厂、北京自行车厂和北京汽车装配厂等工厂以及交通部机关,详细记录共计约6000人的体重标准数据。得出了国内救生设备应为65公斤/人这一实际数据。最后,这一数据还纳入到1959年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我国《海船救生设备规范》中,为我国造船界和航运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随着我国造船工业的快速发展,发现来自不同厂家的船用产品和原材料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不能确保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了造船的施工进度和船舶航行的安全。船厂方面希望这些船用设备在装船之前就满足规范的要求。因为船上所需的设备有别于陆地上的产品,它们要经受住振动、倾斜、潮湿、浸水、高温和高压等影响,所以在质量上较陆地上的要求更严格。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船舶检验局决定深入一线,探索开展船用产品检验的途径。

船用产品检验制度的探索建立

上海,率先打响产品检验试点的第一枪。为稳妥起见,船舶检验局在1959年底派出朱天秉和梁善庆两人赴上海开展试点工作的前期调研。

万事开头难,困难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工作组在调研过程中,详细了解船东、船厂的实际需求,以及设备厂商的实际困难。其中,针对冶金系统和钢铁厂由于船用钢材量相对较少,按船舶规范单独安排生产困难较大的这一情况,船舶检验局一方面组织力量研究制订必要的船用产品检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结合当时国家的客观条件和工业生产水平,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检验原则。

另外,当时我国造船工业中所采用的船用设备,还存在不少陆用产品,未能完全符合船舶规范的要求,而且一些船厂以外的其他船用设备制造厂分属于不同的工业管理部门,对船用产品的特殊性了解不多,对装船使用的船用设备需由船检部门检验及满足船舶规范的要求不够理解,因此在这些工业领域拓展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十分困难。

对此,船舶检验局积极深入调查研究,向产品制造厂宣传船用产品检验的必要性,帮助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在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船用产品检验工作逐步打开局面。

记者查阅了船舶检验局早期的档案资料,涉及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档案非常详尽,详细到参与制定的每一个规定和制度都能查阅到。

1962年4月,船舶检验局在上海办事处专门成立船用产品检验组。开展产品检验试点的工厂有上海第三钢铁厂、上海柴油机厂、新中动力机厂、彭浦机器厂、南洋电机厂、华生电机厂、东亚电焊条厂和斌诚电焊条厂等8家工厂。检验试点的产品包括船用钢材、柴油机、电机及电焊条等。

当时的检验辖区为上海、苏州、无锡、宁波、杭州和南通。后来,开展检验的工厂除上述试点工厂外,还增加了上海汽轮机厂、上海电机厂、苏州江南无线电厂、无锡柴油机厂、杭州齿轮箱厂和包括上海各船厂在内共30家工厂。检验的产品逐渐扩大到包括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柴油机、增压器、齿轮箱、电机、螺旋桨、锚、锚链、电焊条、救生和信号设备以及救生艇用手提式发报机等。

经过船舶检验局的不懈努力,以及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接受检验产品不仅提高了质量,同时也打开了销路,船用产品检验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随后,船舶检验局要求下属各办事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吸收上海试点工作的经验,在对本地区产品厂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产品购销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分门别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生产需求和产品条件选择几家工厂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同时,依据本地区需要检验的船用产品生产数量及其产品厂分布和生产情况,组织技术力量,指定专人负责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继上海办事处成立船用产品检验组后,1962年5月船舶检验局广州办事处召开了“推行广州地区船用产品工作会议”,邀请广州市机电局、广州协同和机器厂、义隆锅炉厂、广州造船厂、黄埔船舶修造厂、广州船用仪表厂以及远航帆篷社参加。同时制订了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计划。1962年6月11日,船舶检验局天津办事处向天津市有关单位发出通知,与天津市电焊条厂、新港船厂、新河船厂、天津渔轮厂共同编制了《船用手工电焊条暂行验收标准》,并组成检验小组按该标准对天津市电焊条厂生产的电焊条检验发证。这是天津办事处第一次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1962年7月14日,船舶检验局大连办事处发出“关于开展船用产品检验的通知”,并成立了产品检验组,以李杰为组长,组员有温士俊、徐国彤。对大连灯具厂、大连电机厂、安东无线电厂、大连港务局机修厂的灯具、电机、柴油机、无线电收发信机等船用产品开展了检验发证业务。

1962年,船舶检验局青岛办事处专门设立船用产品检验专员,并对山东潍坊柴油机厂和济南柴油机厂柴油机的检验日趋正规。检验方式主要采取批量抽查的检验方法,单机发给船用产品检验鉴定书。还有,船舶检验局长江区办事处。专门派出验船师赴上海办事处学习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经验,推广上海办事处创造的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工厂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检验工作制度,认真执行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首先在武汉地区开展了锚链、救生圈、救生衣及803B型船用齿轮箱等产品检验。

一时间,船舶检验局各办事处在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工厂建立内部检验制度,成立检验科室、筹备建立试验室、培养和锻炼了工厂质检人员,使工厂的生产过程逐步走上正轨,从而全面提高了产品的质量。

船用产品检验业务全面铺开

随着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试点和推广,船舶检验局在建立专职机构、培养和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船用产品检验的规章制度,确定船用产品检验技术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拓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

196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经字671号文批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明确船舶检验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主要港口以及船舶和船用产品制造厂设置办事机构或派驻验船师。

1963年,船舶检验局公布了《船用电机产品技术监督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主发电机及应急发电机、电力推进设备的电机、以及舵机、锚机、起货机、绞缆机的电机,均需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用产品检验鉴定书,并在相应的产品上打上船舶检验局的钢印;船检局、三机部九局、海军装备部联合发文,首次公布《民用船舶电机、电器若干技术要求的暂行规定》;同年发布《舰船低航仪器、低压电器产品技术监督和出厂验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船用号灯、测深仪、计程仪、电动车种须经当地船检部门按批抽检,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1964年5月,船检局颁布了《船用柴油机产品技术监督暂行办法》《对船用柴油机检验中若干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同年颁布了《关于船用产品监督检验范围的暂行规定》,并附有“船用产品监督检验项目表”,其中包括锅炉、主辅机、电机、压缩机、无线电信息设备、救生设备、锚、锚链、电缆、电焊条、钢板等8类24种。从产品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制造中检验、证件等四个方面,规定了检验内容。

1965年8月1日,船舶检验局公布试行《船舶检验工作条例》,该条例第11条中规定对主要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其生产条件分为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其中:第一类为主辅蒸汽锅炉;1100千瓦以上的内燃机、蒸汽机、汽轮机、电力推进电机;1100千瓦以下单独制造的主机;第二类为1100千瓦以下成批生产的内燃机、蒸汽机、汽轮机、发电机及电动机;第三类为锚及锚链、信号设备、航行灯、烟火信号及自燃灯浮、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无线电通信设备、收信机、发信机、救生艇电台、自动拍发机、自动报警器、油轮防爆灯;第四类为船用钢材、电缆、电焊条等,进一步完善了船用产品检验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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